薛憲文:
經調查核實,你在申請監理工程師初始注冊時,隱瞞已在浙江華泰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注冊造價工程師的事實,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《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》的行為。
我部于2016年11月25日向你發出《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行政許可意見告知書》(建市行撤告字[2016]100號),因告知書無法送達你本人,我部于2018年4月13日在部網站向你公告送達了撤銷行政許可意見告知書,現公告期已滿。你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、申辯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第六十九條、七十九條和《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》(建設部令第147號)第二十八條之規定,我部決定撤銷你監理工程師注冊,且3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。請你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,持《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》和執業印章到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相關手續。
如對本決定不服,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
2018年8月1日
抄送: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