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處罰人:寧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:方珠華
地址: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瞻歧鎮東街2號
2015年3月19日13時15分,由被處罰人總承包施工的寧波宏緯食品有限公司冷庫擴建工程,發生一起1人死亡的物體打擊事故,已經本機關立案調查,現調查終結。根據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《關于對寧波鄞州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條件復查情況的報告》和相關材料,認定被處罰人存在以下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違法行為:
一、未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,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投入,項目負責人不了解安全費用提取標準;
二、企業未對管理人員為進行安全生產考核,未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;
三、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、環節的監控、預防措施不到位,臨時通道防護措施不到位;
四、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、設備。
以上事實,有相關材料和詢問筆錄為據。上述行為違反了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》(建設部令第128號)第四條第(二)、(六)、(十)、(十一)項和第十五條及《浙江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》第五條第(二)、(六)、(十)、(十一)項的有關規定。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一、第三十二條之規定,我廳向被處罰人發出了《行政處罰告知書》(浙建罰告字〔2015〕第10號)。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。
依據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》(建設部令第128號)第二十三條、《浙江省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(一)項及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》第十五條之規定,決定給予被處罰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90天的行政處罰。本處罰決定送達后生效。被處罰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將安全生產許可證正、副本全數交至浙江省建筑業管理局。
被處罰人應在扣證期滿前10天內提出整改報告,報事故所在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查。經復查合格,出具合格意見后,一并提交你單位的整改報告及相關材料,至省建筑業管理局領回證書。
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行政復議;或者在3個月內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
2015年5月14日